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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 12 條。
- 報名資格: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具高度敬業負責、溝通表達能力佳、利他助人且品行端正之特質,若具下列資格者得依序優先錄取:
- 合格特教教師。
- 合格教師且具有特教三學分。
- 合格教師
- 退休教師
- 曾受聘於國民中小學生特殊教育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
- 特教研究所學生
- 大學畢業以上者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及第 10 款、第 11 款。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 5 點第 1 項。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 「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 3 點各項規定。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4 條各項規定。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不得任用之規定。
- 甄選名額:時薪制,每週 20 小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 進用日期: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寒暑假不支薪,機關負擔保險費(含寒暑假),自付額由個人負擔)。倘 114 學年度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 115 學年度得予以續聘僱至 116 年 7 月 31 日。
- (契約期滿,如相關計畫續獲核定,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續僱。)
- 工作內容: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在學校或校外教學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詳見附件)。
- 工作地點: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 122 號)。
- 工作待遇:依 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經費補助,出勤每小時給付新臺幣 196 元。
- 報名方式:有意願者請於即日起至 115 年 4 月 2 日止,備妥下列文件後,親送至本校輔導室辦理。
- 報名表(如附件 3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註明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另附有詳細記事欄位之現戶個人戶籍謄本影本 1 份)
- 最高學歷證明。
- 相關資格證明。
- 甄選方式:
- 甄試方式:面試。
- 面試時間:擇優電話通知。
- 不符合資格或本校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 錄取報到:
- 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 正取 1 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 2 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 個月,期滿即喪失資格。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 本案錄取名單報市府核定後,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 錄取人員應到職後一個月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 光)。
- 督考:本案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 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 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
- 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經本校簽請校長核定修正,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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