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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劉紘佑 - 教務處 | 2026-01-21 | 點閱數: 11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37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並以具備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併請考量校內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
(一)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二) 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 第三順位:參與本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三、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大學公告為主):
(一)    第一階段( 3 學分, 54 小時): 115 年 7 至 8 月。
(二)    第二階段( 2 學分, 36 小時): 115 年 9 至 12 月。
(三)    第三階段( 1 學分, 18 小時): 116 年 1 至 2 月。
(四)    第四階段─回流課程( 6 小時): 116 年 7 至 8 月。
四、參與旨揭學分班之國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五、有意願進修雙語學分之教師請於 115 年 2 月 9 日前向教學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