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請依「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 |
| 說明: |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5 年 1 月 14 日廉防字第 11505000200 號函辦理。 |
| 二、 | 請於旨揭重要節日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