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7 月 4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40070845 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藝才課綱相關措施之推動,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該校)辦理「112 至 113 學年度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並規劃旨案,以建構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及藝術才能資優班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 |
三、 | 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
(一) | 服務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二) | 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 具藝術專長並具有 5 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2、 | 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3、 | 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
(三) | 遴選類別及名額: |
1、 | 音樂類:任教高中或國中,正取 1 名。 |
2、 | 舞蹈類:任教高中、國中或國小,正取 2 名。 |
四、 | 推薦方式: |
(一) | 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第貳點遴選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
(二) | 自我推薦:符合第貳點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
五、 | 申請方式: |
(一) | 收件方式:自即日起至 114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提交資料( 106016 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31 號,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辦公室)。 |
(二) | 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
(三) | 資料不齊者得於 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完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
六、 | 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校音樂學系賴助理,電話:( 02 ) 7749-3276 。 |
七、 | 檢附教育部來函及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 114 學年度輔導員遴選簡章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