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招生對象(報名資格):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 第 1 類: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資格,符合第 7 條第 1 項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且最近 3 年內於偏遠地區實際服務累計滿 4 學期,並表現優良者(經教育部調查結果,本學年度僅有澎湖縣政府辦理公開甄選)。 |
2、 | 第 2 類:於偏遠地區中等學校實際服務童軍科目累計滿 1 學期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需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現職代理教師)。 |
3、 | 第 3 類: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中等學校實際服務童軍科目累計滿 6 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需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現職代理教師)。 |
4、 | 第 4 類:於偏遠地區中等學校曾任童軍科目代理教師 3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
(二) | 報名日期: 114 年 6 月 23 日至 6 月 30 日止。 |
(三) | 報名方式:詳如附件招生簡章。 |
、 | 檢附原函及招生簡章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