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3日臺教技(一)字第114002753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2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桃園市立中興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