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4日桃教政字第1140016172號函加強宣導
主旨:有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說明: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桃園市立中興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