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 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
(一) |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
(二) |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依據前開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求學或生活所需,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本案限符合申請資格且未獲其他補助者申請。
*校內收件初審至 10/11(五) 12:30 ,敬請備妥相關文件至學務處訓育組申請。
其餘資訊請詳見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