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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本府於109年3月18日以府人考字第1090065727號函轉知,各機關(構)學校之各類人員自109年3月17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無論平日、假日出國,無論是否須請假,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桃園市政府函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