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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6-01-02 | 點閱數: 82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二、甄選職稱、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僱用期間、工作內容及待遇:

   (一) 職稱: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

(二)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若報考人皆未達錄取標準,得予從缺。

(三)工作時間:上午 7 時 45 分至 15 時 45 分。(依學校實際需求得彈性調整時間)。

   (四) 僱用期間:

1.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契約期滿,如年度計畫續獲核定,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續僱。

2.本案人員為約僱人員性質,屬於定期性或輔助性人力,若計畫結束應相對減列,若僱用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進用及考核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辦理。

(五)工作內容:

1.推動學務創新工作。

2.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3.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

4.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六)待遇:以約僱四等 250 薪點給薪(34,775 元)。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115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至 115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止,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s://www.dgpa.gov.tw/)「事求人」網站本校網站 (https://www.chjhs.tyc.edu.tw/)。

四、工作地點: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 122 號)。

五、報名資格:

   (一)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依前項(2)、(3)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進用之日起 2 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以本點進用之人員,應自至進用之日起 2 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二)溝通表達能力佳。

   (三)有服務熱忱。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五)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

(六)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

   (七)無以下情事者: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及第 10 款、第 11 款。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3.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 5 點第 1 項
  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5. 「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 3 點各項規定。

       6.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4 條各項規定。

       7.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不得任用之規定。

六、報名時間:115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至 115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

七、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

    1.填寫報名表(需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學歷證書影本。

    4.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證明或大學以上學歷證書。

    5.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附)

    6. 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無者免附) 

       7.最近3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開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警察局

         外事科申辦,報名時未及時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同意先繳交業已申請該證明

         之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並於面試前檢附正本,未檢附視同應試資格不符。)

       8.如為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影本。

       9.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含正、反面(無者免附)

   (二)通訊報名:

       1.115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前寄達(或送達)本校(郵寄者以寄送達本校為憑,非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信封上請註記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人事室收(330019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 122 號)及「報名學務創新人員」

       2.證件正本於甄選報到當日查驗

       3.聯絡電話( 03 ) 3694315 人事室分機 710.711 ,學務處主任顏主任分機 500 。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八、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甄試方式:面試。

 (二)面試時間:擇優電話通知。

 (三)不符合資格或本校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九、錄取人員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二)正取 1 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 2 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 個月,期滿即喪失資格。如無適當人

        選,得從缺。

  (三)本案錄取名單報市府核定後,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 錄取人員應到職後一個月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 光)

十、督考:學務創新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一、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經本校簽請校長核定修正,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