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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一、申請資格:

(一)學生或幼兒園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1、傷病住院者(檢附診斷證明書,住院日期需連續滿7天(含)以上,住院申請1年1次為限)。

2、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

3、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限內皆可申請)

(二)學生或幼兒園幼兒:(不需附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1、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檢附社福機構證明)。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1、(1)失蹤6個月以上(檢附3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

   (2)入獄服刑(檢附在監執行證明)。

   (3)非自願性離職者(檢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限內皆可申請)

3、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7日者(非一般傷病,如車禍、職災等)。

4、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7日者(非一般傷病,如車禍、職災等)。

5、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

二、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請於「事發日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詳附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兄弟姊妹者,僅限一人申請,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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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產急難慰問金申請表(1071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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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產基金申請表(11201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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