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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學校如有僱用部分工時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為臨時人員者,請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14578A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有關僱用部分工時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為臨時人員,其僱用及待遇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請貴校確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以落實該等人員之勞動權益。


三、檢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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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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