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6 月 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72754 號函及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 日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 絡會議 109 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 6 歲以下學生單耳達 21 分貝以 上、 7 歲以上達 25 分貝者,則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輔具。
三、貴校倘有符合上述情形之入學新生,請依「112 年度北區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障礙學生輔具資源工作學習輔具評估 及採購實施計畫」期程提報或至本市北區或南區特教資源 中心,檢具學生一年內聽力圖(聽力檢查報告)、診斷證明 或聯評報告(聽力圖以醫療專科醫師門診後檢測開立為原 則,非相關基金會或助聽器公司聽力師開立)申請學習輔 具。
四、倘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東門國小) 謝教師 03-3394572#839 。